潜水作业应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潜水员管理的规定。从事潜水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潜水员资格证书。潜水zui大安全深度和减压方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产业潜水zui 大安全深度》(GB12552)、《空气潜水减压技术要求》(GB12521)和《甲板 减压舱》(GB/T16560)的有关规定。潜水员使用下水电气设备、装备、装具和水下设施时,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《潜水员水下用电安全技术规范》(GB16636)和《潜水员水下用电安全操作规程》(GB17869)的有关规定。潜水作业现场应备有急救箱及相应的急救器具。水深超过30m 应 备有减压舱等设备。当施工水域的水温在 5℃以下、流速大于 1.0m/s 或具有噬人海生 物、障碍物或污染物等时,在无安全防御措施情况下潜水员不得进行潜水作业。潜水员下水作业前,应熟悉现场的水文、气象、水质和地质等情况,掌握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,了解施工船舶的锚缆布设及移动范围等情况,并制定安全处置方案。潜水作业时,潜水作业船应按规定显示号灯、号型。潜水作业应执行潜水员作业时间和替换周期的规定。水下整平作业需补抛块石时,应待潜水员离开抛石区后方可发出 抛石指令。为潜水员递送工具、材料和物品应使用绳索进行递送,不得直接 向水下抛掷。 |